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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“合格投资者”。“合格投资者”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,即中国证监会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所规定的“合格投资者”。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对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标准如下:
一、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:
1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;
2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。(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)
二、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:
1、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、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;
2、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;
3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;
4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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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:
近日,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,向广大中小投资者开展债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工作。本期,编者为投资者们讲述一个公司债券回售风险及处置案例,敬请关注。
D公司(以下简称“发行人”)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(以下简称“16D债”),于2016年1月完成发行,发行规模10亿元。因发行人2015年亏损4.77亿元,导致“16D债”发行完成后不符合上市条件,并触发了投资者回售条款。经多方努力协作,发行人于2016年6月完成“16D债”本金10亿元和期间利息的全额回售,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一、案例概述
01
“16D债”发行阶段情况
发行人主要从事G省省内重点电力项目投资和电力生产。经中国证监会核准,本期债券于2016年1月完成发行,发行规模10 亿元,7年期,票面利率3.5%。主体信用等级为AA+,债项信用等级为AAA。债券持有人为10家机构投资者,不涉及个人投资者。
“16D债”发行阶段的报告期间为2012年-2015年6月,2012年-2014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(以下简称“净利润”)分别为14,143.85万元、12,822.54万元和6,271.51万元,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1,079.30万元,不少于“16D债”一年的利息,满足发行条件。
02
发行后不符合上市条件
2016年5月,受托管理人C证券向交易所提交“16D债”的上市申请,更新报告期间为2013年-2015年。由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,发行人火电项目限电严重,开工率不足,以及受发行人2015年投资收益大幅减少的影响,2015年发行人净利润亏损47,664.08 万元。
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之一为“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”;《证券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之一为“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”。由于发行人2015年净利润大幅亏损,结果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-9,121.82 万元,无法覆盖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,“16D”已不符合《证券法》规定的上市条件。
03
“16D债”回售情况
二、案例风险启示
在经济新常态下,公司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,经营业绩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,容易出现大幅波动,“16D债”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。
“16D债”发行后不满足上市条件,究其原因,是发行人所处的火力发电行业受宏观经济和政策影响较大,加之发行人所在地区上网电价较低,用电需求有限,导致 2015年经营业绩出现了巨额亏损。
因此,投资者应提高识别行业风险的能力,投资于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周期性行业项目时应有充分的研判,从而尽可能降低投资受损的风险。
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、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提醒您:
1.选择适合自己的债券品种,做理性合格投资者。
2.掌握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,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投资风险。
3.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、审计报告、资产评估报告、评级报告等信息。
4.投资公司债券,个人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。
5.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,信用评级要达到AAA级。
6.阅读债券募集说明书,关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。
7.选择合法证券经营机构,树立理性投资观念。
来源: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
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